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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白鱀豚保护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白鱀豚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筹集资金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出于捐赠者自愿,严禁硬性摊派或采取其他不良形式扩充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财务法规,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格控制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对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开支,一律拒绝受理。
第五条 认真审核基金会资金支出报销业务。
(一) 必须执行严格的报销审批手续。报销单据票签、经手人、验收人及领导审核齐全。
(二) 一律凭国家正式税务发票或收据报销。野外工作发生的正常费用,若不能取得发票或收据,必须另纸书面说明,并附当地、当时有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拒绝受理。
第六条 基金会外出活动请款,应在回返后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拒绝再次请款,并给予批评,促其遵守制度。
第七条 在各种宣传活动中销售的纪念品等收入,凡是使用基金会资金制作的,应 入基金会帐。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贴及办公费用,从基金会利息等其他收入中开支。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水生所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务人员定期向基金会领导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状况及上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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